一、依教育部 114 年 9 月 22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4420309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 1 份。
二、查該部 114 年 5 月 14 日令釋略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定經本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每次期間 3 個月以上累積滿 1 年者,得提敘 1 級薪級。
三、前開令釋發布時在職教師,如具前述年資,應於 114 年 9 月 22 日函下達後 3 個月內申請改敘,並溯自 114 年 5 月 14 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另教育部 114 年 6 月 16 日書函與前函規定未合部分,請依該部 114 年 9 月 22 日函規定辦理。
四、請各校務必通知符合條件得改敘薪級之教師,以確保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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