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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10-20 | 點閱數: 85

一、有關教育部 114 年 9 月 24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44203206 號函釋,針對公立高中以下教師,職前曾在 106 年 5 月 26 日師資培育法修正後,以任教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之年資折抵教育實習而取得教師證者,得採計提敘該段年資,摘述重點意旨如下:
(一)原規定高中以下教師,不得採計提敘經折抵教育實習之代理教師年資。
(二)現依上述最新教育部函釋規定,高中以下教師,如於 106 年 5 月 26 日師資培育法修正後,依該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折抵教育實習的偏遠地區代理教師年資,例外可作為採計提敘之用。
(三)又該函釋敘明:現職中小學教師,如具前述年資,倘於該函下達後 3 個月內申請改敘,均自函文發布日期 114 年 9 月 24 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二、另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16 條規定,代理教師具有代理該教育階段、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其提敘薪級,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爰代理教師亦適用上開函釋辦理補提改敘。

三、茲以本案事涉教師、代理教師各項權益,爰業已全面初步進行彈性選員資格清查,本校尚無人具備渠等年資條件。

四、本案為避免疏漏,提醒倘有同仁符合下列情事條件者,請於114 年 11 月 30 日前洽人事室確認後,填具改敘申請書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後申請改敘(如無以下條件即無補提改敘資格):
 (一)「106 年 5 月 26 日後取得教師證」。
 (二)曾擔任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
 (三)教師證正反面有註記類似「依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以偏遠地區代理教師年資 2 年折抵教育實習 1 年」的文字。

五、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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