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10 月 23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46003758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 1 份。
二、依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規定,各級學校應於聘任前查詢人員是否有不得聘任情事,並對現職教育人員每年定期查詢;如有不得聘任情事,經核准解聘、停聘或免職後,應依規定辦理通報。
三、次依涉性別事件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辦法規定,學校於聘任、任用或進用人員時,應查詢其是否涉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9 條第 1 項或第 3 項情事,現職人員應每年定期查詢;如經調查確認有相關情事,應依法通報。
四、鑑於司法訴訟歷時較長,為縮短教育人員涉不法行為經法院判決確定至學校知悉之期間,避免違法聘任及影響學生受教權益,請各校依規定對現職教育人員每季(每 3 個月)至少辦理 1 次定期查詢,並自行留存查詢紀錄備查,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將不定期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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