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考試院 114 年 11 月 28 日考臺銓一字第 1140700205 號函辦理。
二、旨揭條文業經總統 114 年 11 月 19 日華總一義字第 11400117191 號令修正公布,並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 http ://http://www.mocs.gov.tw/ 人事法規/法規動態項下。
三、旨揭條文係自公布日施行,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 3 條修正另予考績辦理條件,將原定「連續」任職改為「累計」任職。
(二)第 11 條放寬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得用以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三)第 12 條將公務人員對他人為性騷擾、跟蹤騷擾或職場霸凌等違失行為,且情節重大者,增列為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要件,並明定懲處權行使期間,一次記二大過者 15 年,記一大過者 7 年,記過或申誡者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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