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桃園市政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4 年 12 月 9 日部銓二字第 1145906253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各 1 份。
二、有關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採計曾任公務年資提敘俸級時,該年資與所任職務性質相近之認定標準,歷來係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之職系調任規定予以認定。現銓敘部參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意旨,在於著重渠等領導通才能力之精神,爰現職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者,於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7 條及其相關規定,採計曾任各職系工作內容之公務年資提敘俸級時,均得認與所任職務之性質相近(如:現任資訊處理職系職務,並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簡任第十二職等之某甲,申請採計曾任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且工作內容屬綜合行政職系範疇之政務人員年資提敘俸級時,得認與現任職務之性質相近)。
三、合於前開性質相近認定標準之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現職人員,如有未曾採計提敘俸級之職等相當、服務成績優良之公務年資,得於 3 個月內申請提敘,並自通令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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