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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12-23 | 點閱數: 10

一、依銓敘部 114 年 12 月 10 日部法四字第 1145905078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為使地方政府機關職務結構更趨合理衡平,本次修法重點為放寬委任各職等、各官等比率配置規定及增訂部分機關簡任非主管之職務設置規定,請貴機關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請視業務實際需求及必要性,得於編制員額數額內,適時依配置準則及相關程序規定辦理組織編制修正作業,本次官等職等配置調整,不得作為請增員額之事由。
(二)如涉及現職人員職務調整(或改派),應依桃園市政府 112 年 6 月 12 日府人力字第 1120157882 號函規定,辦理人員相關作業,並應評估現職人員任用資格及權益事項,務必妥為審慎規劃辦理,並與當事人妥為說明。
三、檢附桃園市政府各機關組織規程暨編制表修正注意事項等相關資料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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