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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6-01-02 | 點閱數: 15

一、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114 年 12 月 18 日准簽辦理。
二、查核對象公務人員部分請配合旨揭查核機制辦理,另教育人員須具結對象仍循例為校長及兼任行政職之教師,查核範圍表所列之其他專任教育人員部分如有疑義,請按人員類別洽詢教育部相關聯絡窗口釐清。
三、又專案查核階段(包括公立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未銓審職員)未具結人員,請各校自行造冊管考。
四、檢附教育部 114 年 9 月 19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40085902A 號原函及同年 10 月 16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40107542A 號原函及其附件,請加強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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