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 114 年 12 月 29 日總處組字第 1142002183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各 1 份。
二、人事總處為配合大陸委員會自 115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軍公教人員不得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及居住證等 5 項情形之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機制(查核人員範圍含約用人員),爰修正旨揭勞動契約範本第 7 條,增列約用人員應遵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及填列具結書之相關規範。請各機關學校視個案情形及實務作業需要,於不違反相關法令下,本權責訂定契約內容。
三、另依大陸委員會 105 年 10 月 27 日陸法字第 1059909480 號函及 114 年 2 月 21 日陸法字第 1140400171 號函,各機關學校進用之約用人員,如為尚未在臺灣設籍定居之陸籍人士,其非兩岸條例第 9 條之 1 適用對象,自非屬行政院 114 年 12 月 19 日院授人組字第 11420019881 號函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 3 點第 3 項之規範範圍(桃園市政府 114 年 12 月 29 日府人力字第 1140371593 號函計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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