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 115 年 2 月 10 日公護字第 1159060030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 1 份。
二、查公務人員保障法(下稱保障法)第 19 條之 1 、第 19 條之 2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下稱安衛辦法)第 38 條第 3 項規定略以,職場霸凌申訴受理機關,應將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人員職場霸凌成立與否之決定及調查事證,於決定作成日起 7 日內函送保訓會;該決定之調查程序與人員組成,有未符安衛辦法之規定者,保訓會得依職權要求機關重行調查。上開規定說明詳如保訓會 114 年 12 月 26 日公護字第 1149060038 號函(本府 115 年 1 月 2 日府人考字第 1140377775 號函計達)。
三、次查安衛辦法問答集陸、附則 Q3 及柒、新舊法銜接過渡期間 Q3 略以,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全部規定之機關學校(下稱 5 類機關),其機關首長職場霸凌成立與否之調查結果,於職安法修正施行前,如申訴人為保障法適(準)用對象,應依安衛辦法第 38 條第 3 項規定通報保訓會;至申訴人如為其他人員,或申訴人為保障法適(準)用對象於職安法修正施行後之案件,亦應將職場霸凌成立與否之決定通報保訓會。
四、綜上,貴機關學校如有涉及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之職場霸凌申訴案件,其調查結果之通報,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適用安衛辦法之機關,應確實依前開規定及旨揭一覽表,檢附相關資料函送保訓會。
(二)5 類機關,於職安法修正施行前,如申訴人為保障法適(準)用對象,仍請依前開規定及旨揭一覽表,檢附相關資料函送保訓會;至申訴人如為其他人員,或申訴人為保障法適(準)用對象於職安法修正施行後之案件,亦應將職場霸凌成立與否之決定通報保訓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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