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未指定特定運動員捐款分配基準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利個人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
條之一規定捐款予未指定特定運動員,並由本部組成之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管理會,執行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分配捐款事宜,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所稱運動員,指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資格,並經本部依本辦
法第三條規定認可之運動員。
本專戶所收受當年度未指定特定運動員之捐款,應依本基準
,分配予當年度具認可資格之運動員。
三、本專戶管理會分配捐款時,應依運動員之下列條件及權重,計算分數;其配分細項,規定如附件:
(一)身分別:
1 、低收入戶:二分。
2 、中低收入戶:一點五分。
3 、身心障礙人士:一點二分。
4 、大學以下學生:一點二分。
5 、前四目以外身分:一分。
(二)參賽層級:
1 、國際綜合性運動會:
( 1 )奧林匹克運動會:二點八分。
( 2 )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亞洲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二分。
( 3 )世界大學運動會、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世界運動會、達福林匹克運動會、亞洲室內及武藝運動會、亞洲沙灘運動會、亞洲青年運動會及東亞青年運動會:一點五分。
( 4 )經本部公告之其他綜合賽事:一分。
2 、國際單項運動錦標賽:
( 1 )世界錦標賽、世界棒球經典賽:一點八分。
( 2 )亞洲錦標賽:一點五分。
( 3 )其他公開賽、巡迴賽、大獎賽、排名賽或經典賽:一分。
3 、全國綜合性運動會:一點二分。
4 、全國性單項運動錦標賽最優級組:一分。
5 、經本部核定辦理之學生聯賽最優級別或組別:一分。
6 、職業運動聯盟主辦之職業比賽:一分。
(三)前款各目之參賽成績:
1 、四人以上參賽者:
(1)第一名:一點六分。
(2)第二名:一點四分。
(3)第三名:一點三分。
(4)第四名:一點二分。
(5)第五至八名或創本國選手該賽事最佳成績:一點一分。
2 、三人以下參賽者:
(1)第一名:一點三分。
(2)第二名:一點二分。
3 、前二目以外之成績:一分。
運動員就前項各款規定,具備二以上條件及權重者,以採其中最高權重者為限,不得重複計算。
四、前點分數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將各運動員依前點第一項各款所獲得之三類權重分數相乘,計算個別運動員之得分。
(二)將參與捐款分配之運動員得分加總。
(三)計算個別運動員得分占前款總分之比率。
(四)將該年度可分配未指定捐款金額,乘以前款所得比率,得出個別運動員可分配之金額。
五、運動員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申請本專戶未指定特定運動員捐
款分配,經本部查證屬實者,應撤銷分配金額之處分,並以書面
行政處分通知該運動員限期返還。
條件及權重配分表
條件一:身分別
身分別
權重
低收入戶
二分
中低收入戶
一點五分
身心障礙人士
一點二分
大學以下學生
一點二分
前四目以外身分
一分
條件二:參賽層級
參賽層級
權重
國際綜合性運動會
奧林匹克運動會
二點八分
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亞洲帕拉林匹克運動會
二分
世界大學運動會、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世界運動會、達福林匹克運動會、亞洲室內及武藝運動會、亞洲沙灘運動會、亞洲青年運動會及東亞青年運動會
一點五分
經本部公告之其他綜合賽事
一分
第三點附件
國際單項運動錦標賽
世界錦標賽、世界棒球經典賽
一點八分
亞洲錦標賽
一點五分
其他公開賽、巡迴賽、大獎賽、排名賽或經典賽
一分
全國綜合性運動會
一點二分
全國性單項運動錦標賽最優級組
一分
經教育部核定辦理之學生聯賽最優級別或組別
一分
職業運動聯盟主辦之職業比賽
一分
條件三: 前款各目(參與條件二賽事)之參賽成績
參賽成績
權重
四人以上參賽者
第一名
一點六分
第二名
一點四分
第三名
一點三分
第四名
一點二分
第五至八名或創本國選手該賽事最佳成績
一點一分
三人以下參賽者
第一名
一點三分
第二名
一點二分
前二目以外之成績
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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