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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6-03-16 | 點閱數: 8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5 年 3 月 2 日總處給字第 11540003621 號函辦理,並檢附來文影本 1 份。
二、前開來函略以,工程獎金支給意旨在鼓勵各機關如期如質完成所辦理之公共工程,俾有效激勵實際辦理工程之人員,爰旨揭人員倘其經所屬機關審認於任職期間確有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之事實,且經機關績效評估會評估確有績效,得依「工程獎金支給表」規定發給績效獎金及職務獎金。
三、請貴機關就前開修正內容,檢視自訂工程獎金支給規範是否需配合修訂,本府人事處將定期查核實際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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