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 115 年 4 月 8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50018802A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查考核辦法第 3 條規定略以,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 1 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不滿 1 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 6 個月,或有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辦理留職停薪,而任職累計已達 6 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
三、次查教育部 110 年 10 月 1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00120987 號函說明略以,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教師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其申請留職停薪,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機關不得拒絕,審酌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原則應以學期為單位,例外起始日以實際需求提出,訖日非以學期為單位者,經與學校協商定之。又考量少子女化為國安問題,爰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考核,宜與其他考核年資因故中斷之情形有別。另有關考核辦法第 3 條第 1 項所指任職累計已達 6 個月,其計算方式係按其實際任職月數合併計算,又其各月如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應予合併計算,並以 30 日折算 1 個月,所餘未滿 30 日之畸零日數,以 1 個月計算。
四、又查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 6 個月為原則。但受僱者有少於 6 個月之需求者,每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及次數如下:……二、未滿 30 日:每次申請,得以日為單位。但合併以 30 日為限。」
五、國家為營造友善生養環境、積極因應並推動少子女化政策及強化彈性育嬰之支持措施,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業就上開情形予以彈性規範。為配合國家少子女化重大政策,教師如因育嬰留職停薪事由,致當學年度實際任職期間不滿 1 學年,先依教育部 110 年 10 月 1 日函示併計已達 11 個月又 1 日者,再依前開函示規定(所餘未滿 30 日之畸零日數,以 1 個月計算)折算為 12 個月,考量育嬰留職停薪與其他考核年資因故中斷之情形有別,爰予以放寬認定,得辦理年終考核。
六、綜上,教師如符合上開情形者(育嬰留職停薪及任職已達 11 個月又 1 日),請各校確依教育部函釋辦理教師年終考核,以維護其考核權益。
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
大崙國小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辦法
大崙國小校園開放管理及場地租借辦法
大崙國小校園霸凌防制規定
大崙國小學生輔導與管教辦法
大崙國小學生服裝儀容規範要點
link to https://www.dles.tyc.edu.tw/uploads/tad_blocks/file/%E6%A1%83%E5%9C%92%E5%B8%82%E4%B8%AD%E5%A3%A2%E5%8D%80%E5%A4%A7%E5%B4%99%E5%9C%8B%E6%B0%91%E5%B0%8F%E5%AD%B8%E7%9B%A3%E8%A6%96%E9%8C%84%E5%BD%B1%E7%B3%BB%E7%B5%B1%E7%AE%A1%E7%90%86%E8%BE%A6%E6%B3%95.pdf大崙國小學生請假辦法
學生申訴及再申訴專區
學生申訴手冊
教育部反霸凌專線「1953」
本市反霸凌專線為「0800-775-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