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人事總處 115 年 4 月 13 日總處組字第 1152000523 號函辦理。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規定略以,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另依桃園市政府 104 年 2 月 13 日府人企字第 1040042668 號函略以,約用人員工作規則訂定係屬各機關秘書單位權責。
三、旨揭範本係屬參考性質,貴機關(學校)仍應依勞動法令規定,衡酌機關(學校)特性及業務需要等情形,訂定或修訂工作規則內容。
四、檢附前開人事總處原函、約用人員工作規則範本及本府勞動局建議修正事項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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