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 115 年 5 月 4 日臺教人(三)字第 1154201261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 1 份。
二、教育部業於 114 年 10 月 8 日修正發布教師請假規則,增訂教師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 3 日,得以時計,併入事假計算,且毋須檢附證明文件,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處分。請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不得另行增設其他給假限制,以建構友善的校園職場環境。
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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