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15 年 4 月 29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56001108 號函及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115 年 2 月 11 日桃教高字第 1150013117 號函(諒達)辦理。
二、按前開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函轉教育部 115 年 2 月 5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56000120 號函示說明三(三) 3 略以,檢舉案件如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9 條之 1 或第 13 條第 2 項,認定行為人涉及教師懲處情形者,學校應派校內人員調查為原則,必要時得派校外人員調查。又所謂「必要時」,係指學校遇有特殊情形,例如因行政程序法迴避等事由,難以由校內人員進行調查時,始得委派校外人員調查。
三、綜上,請各校依上開說明辦理,教育部將持續追蹤實務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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