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 115 年 5 月 8 日院授人給字第 1154000321 號函辦理。
二、為照護桃園市政府基層員工,以及攬才、留才考量,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進用及考核要點」等規定進用之約僱人員(含約僱職務代理人),月薪未達最低工資 1.1 倍( 230 薪點以下者),以 240 薪點改僱及支薪,並相應調整其工作內容及修正計畫表。
三、貴機關倘有因應本案改以 240 薪點改僱支薪之約僱人員,請儘速辦理約僱計畫表修正及薪資補發事宜,有關年度約僱
計畫表修正,請依本府規定程序府簽辦理;約僱職務代理人計畫表修正,桃園市政府業授權由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自行核定(二級機關及學校層報上級機關核定),並副知桃園市政府;一條鞭人員之職務代理人計畫表,則由各該權責一級機關自行核定。另薪資調整所增經費,請各機關學校於既列人事費內調整支應,倘有不足,再循程序申請動支各類員工待遇準備。
四、有關比照約僱支薪之約用人員,貴機關如有每月薪資未達最低工資 1.1 倍者,亦請參照旨揭薪資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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