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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6-06-19 | 點閱數: 6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下稱人事總處) 115 年 6 月 9 日總處培字第 11530266771 號函及本府人事處案陳人事總處同年月日總處培字第 11530266772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各 1 份。
二、數位發展部及人事總處為協助各機關(構)推動 AI 人才培育及認證,爰參考國際公部門職能框架,並結合我國「AI 產業人才認定指引」之分類邏輯,編製旨揭指引及懶人包,復為利人事機構推動相關措施,爰該總處製作旨揭問答集供參運用。
三、為協助各機關積極運用多元人事措施提供公務人員 AI 知能,重申以下相關措施,請加強宣導及落實辦理:
(一)協助同仁完成 AI 知能相關訓練時數:行政院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將 AI 知能納入公務人員每人每年 10 小時必須完成課程內涵;又人事總處將「AI 知能課程學習時數達成率」納入 115 年度人事業務績效考核,期各機關同仁完成 3 小時基礎及 3 小時進階,共 6 小時 AI 知能相關課程,業列入本府人事處所屬人事機構 115 年度人事業務績效考核項目。
(二)費用補助及獎勵:桃園市政府前於 114 年 8 月 18 日府人考字第 1140228967 號函轉人事總處 114 年 8 月 8 日總處培字第 1140019384 號函,請各機關學校得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執行重大專案獎勵要點、公務人員激勵辦法、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及桃園市政府 113 年 8 月 30 日府人考字第 1130243076 號函等相關規定,核給推動 AI 落地運用著有績效者多元獎勵。
(三)將 AI 知能納入陞任評分標準:行政院前以 114 年 12 月 22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430287251 號函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桃園市政府 114 年 12 月 29 日府人力字第 1140372171 號函計達),各機關可依擬任職務特性或業務需要,將 AI 知能及考取相關證照納入陞任評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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