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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6-07-15 | 點閱數: 11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政風處 115 年 7 月 3 日桃政安字第 1150004684 號函辦理。
二、近期接獲多起檢舉,機關基於公務聯繫便利,使用通訊軟體(如 LINE )傳遞含個人資料之文件或訊息等情事;惟通訊軟體之伺服器多設於境外,若於其中傳輸含有個人資料(如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病歷等)之文件、相片或對話紀錄及機敏性公務資料,將大幅增加個資外洩及發生洩密情事之風險。
三、為落實資安防護與保密義務,請加強向同仁宣導下列事項:
(一)落實資安防護及公務文書保密意識:提醒同仁辦理公務如有必要傳遞涉及個人資料或具機敏性之文書時,應透過政府機關內部封閉式資訊系統、加密公務電子郵件或實體公文等正式管道,嚴禁將含有個人資料或公務機密之文件、影像或其他資料,上傳至即時通訊軟體,亦不得傳送或提供予與業務職掌無關之第三人(包括已離職、退休或調任其他機關之人員),以確保資訊安全及維護個人資料與公務機密。
(二)加強群組控管:提醒各單位若因公務確有成立通訊軟體群組之必要,應指派專人管理,定期清理成員名單(如離職、調職人員應立即移出群組),並宣導群組內不得傳送涉及個人資料或具機敏性文書資訊。
(三)宣導法律責任:若因疏忽導致個資外洩,除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而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及面臨行政處分外,若涉及公務機密之洩漏,亦恐觸犯刑法第 132 條第 2 項過失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9,000 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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